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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因“二选一”被罚34.42亿!多方回应案件焦点


昨天(10月8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美团“二选一”案的行政处罚结果——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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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美团被罚34.42亿

总局通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美团在2018年-2020年间,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平台内商家签订并执行独家合作协议。比如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在签订独家协议时,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等。

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2018-2020年,与美团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对于这部分违法收取的独家合作保证金,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美团全额退还。

同时,执法机构还下发《行政指导书》,要求美团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等,并连续三年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

有核心专家解读,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严厉打击“二选一”等垄断行为,是为了避免我国平台经济陷入低水平竞争的循环,使平台经济发展更有后劲、更可持续。

美团回应:将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

2021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向美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据悉,美团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美团回应。

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这起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随即,美团发布回应诚恳接受处罚,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美团还表示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当天同时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执法机构进一步披露这起案件的事实和论证分析过程,尤其是在本案相关市场界定、具有支配地位等方面做了诸多着墨。

据悉,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执法机构认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与线下餐饮服务、餐饮经营者自营的网络餐饮外卖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以线上线下为例。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看,外卖平台主要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点餐及“足不出户”用餐需求,线下餐饮服务则主要满足消费者现场餐饮服务消费的需求,包括消费场所、设施及环境、现场用餐、社交等方面需求。二者在商品选择范围和消费方式上,也有明显的不同。

从餐饮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看,线上线下的交易机会不同。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可借助网络营销推广、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将餐饮经营者及其餐饮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为商家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

而线下餐饮服务受到信息传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等方面限制,餐饮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相对有限。由于缺少相应的互联网技术支持,线下餐饮服务在挖掘潜在消费者、供需匹配等方面的效率通常低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

从供给替代分析看,线上和线下餐饮服务也不在一个相关商品市场。因为线下餐饮服务转化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成本较高——需要大量资金、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从实践来看,由线下餐饮服务实际发展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情况也较少。

另根据外卖平台向消费者与商家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配送安排和调度等因素,执法机构将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美团市场份额超五成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
在确定相关市场后,执法机关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集中度、市场控制能力、财力及先进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依赖程度、相关市场进入难度等方面论证,认定美团具有支配地位

以市场份额为例,执法机构列举平台服务收入和平台餐饮订单量等两组数据,称美团市场份额超过50%。

数据显示,2018—2020年,美团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67.3%、69.5%、70.7%。从平台餐饮外卖订单量看,2018—2020年,美团在中国境内主要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合计订单量中,份额分别为62.4%、64.3%、68.5%。

不可忽视的是,美团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其市场力量。

执法机构指出,2018—2020年,美团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650.88亿元、973.36亿元、1147.48亿元。同时美团历经数轮融资,于2018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市值从2018年12月约3000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约1.8万亿元。

在技术条件方面,美团外卖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因此建立较为高效的配送安排和调度系统,较大程度实现运力自动化调度及资源优化配置。同时,美团研发的基于位置的算法系统可为用户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并能够监测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

基于这样的市场力量,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美团

执法机构披露,截至2020年底,美团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的消费者日均活跃用户数2230万,且用户黏性较强。美团对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美团的庞大消费者群体。即便商家有意放弃美团平台,但也难以将所积累的重要资源迁移至其他平台。而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获客成本逐年升高,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逐年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美团在关联市场的布局也是其具有市场支配的重要考量因素。执法机构注意到,美团在到店餐饮消费、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出行等多个领域和餐饮外卖上下游进行生态化布局,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带来更多交易机会,加深平台内经营者对美团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其市场力量。

执法机构:美团系统、全面实施了“二选一”行为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合法拥有垄断地位,但反对企业因此实施滥用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执法机构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描述美团的违法事实,并论证分析这种行为带来的竞争损害后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2018年以来,美团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系统、全面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美团进行交易,并以多种措施保障行为实施。

具体而言,美团通过“差别费率”“拖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证据显示,美团为与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视情况对独家合作经营者额外提供新店流量加权、平台补贴、优先配送、扩大配送范围、降低起送价格等方面支持。针对非独家合作经营者,美团则设置普遍高于独家合作经营者5—7%左右的佣金费率,及较高保底佣金;还采用设置不合理的签约排队时间,甚至不签独家合作协议就不予上线等方式,迫使餐饮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为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美团采取了建立考评机制、开展特定时段、特定区域攻坚“战役”、加强培训指导、强化代理商管理等方式。

所谓考评机制是指,美团在2019年起将餐饮经营者签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情况纳入一线业务人员考核指标,将此作为统一运营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此外,美团在《外卖代理商行为规范》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合作商与头部优质商家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配套考核措施,确保“二选一”相关策略在代理商、合作商层面同步推进。

在强化内部管理之外,美团还开发大数据检测和分析系统,自动检测商家上线其他竞争性平台情况,一经发现即实施搜索降权或取消优惠活动等处罚。相关的惩罚性措施还包括,置休(暂停营业)、下线(关店)、调整配送范围、提高起送价格、下架菜品等。

为约束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美团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数百到数千元不等的保证金,并规定“商家违反协议约定,美团有权扣除保证金”。数据显示,2018—2020年,与美团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平台内经营者累计163万家,保证金金额累计12.89亿元。

罚款数额系美团上一年度销售额3%
对于这些行为,美团辩称是应对市场竞争的正当商业行为,且独家合作系商家自愿。

但执法机构认为,这些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多数餐饮商家在谈判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美团收取差别费率和保底佣金,或在搜索展示、配送范围、起送价格等平台内经营者重大权益等方面设置障碍,使得商家只能执行美团的要求。同时大量平台内商家被处罚,也证明他们并非自愿与美团独家合作。

此外,美团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执法机构指出,近年来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主要竞争者陆续减少。美团从2018年开始与餐饮经营者大规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与美团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降低相关市场竞争程度,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这种行为也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不合理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使之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减损可能实现的经营收入。

对消费者而言,美团“二选一”将商家锁定在自家平台,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在无法多平台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美团的交易条件,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

不仅如此,执法机构认为美团“二选一”行为,阻碍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间进行自由选择,妨碍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造成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平台内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场监管总局将“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竞争分析要素专门进行阐释。执法机构称,这种行为削弱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等获取竞争优势的动力,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创新健康发展。

有专家认为,执法机构将对创新的影响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案件反竞争效果分析中的重要部分,充分体现执法的前瞻性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目的性。

值得一提的是,美团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提升经济效率,因此执法机构认为相关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专家评二选一案:为避免平台经济陷入低水平竞争的循环

继阿里“二选一”垄断案后,市场监管总局在对美团作出处罚的同时,也下达《行政指导书》要求美团进行整改。

据悉,《行政指导书》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展开,要求美团连续三年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美团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另外,公开公平公正制定平台服务各类协议、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确保相关协议、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清晰透明,并为查阅和下载提供便利。

为切实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美团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由其承担成本的促销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搜索降权、下架商品、暂停服务等惩罚性措施,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予以公示。

不仅如此,美团应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作,不得从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高价服务费、对平台内经营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歧视性对待平台内经营者等行为。

对于外卖送餐员,《行政指导书》指出,美团应保障其劳动收入,完善外卖送餐员社会保障,充分保护外卖送餐员的合法权益。《行政指导书》还提及,美团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不得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违法实施算法推荐,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

在美团“二选一”案公布的当天,多位专家撰文评论称,市场监管总局一系列反垄断执法目的在于促进规范平台企业的行为,明确规则、底线,设置“红绿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王健撰文分析,本案作为市场监管总局查办的又一起平台经济领域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示范作用。

具体表现在,高额罚款起到强力威慑作用;要求停止“二选一”有力维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秩序;责令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切实减轻平台内商家负担;以及对美团开展行政指导,坚决贯彻“发展和规范并重”思路。

近年来,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但平台垄断、竞争失序问题逐渐显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认为,平台“二选一”等限制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更使得平台“竞争失焦”,企业从注重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转变为争夺有限的商家资源,削弱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动力

在王先林看来,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国际竞争力仍有不足,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严厉打击“二选一”等垄断行为,就是要避免我国平台经济陷入低水平竞争的循环,进而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转换竞争赛道,推动技术和产业深层次变革,使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更有后劲、更可持续。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李玲 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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